我在电商平台购买一件网络虚拟产品,该产品是卖方在他人处收购售卖,但是由于该平台(taobao)的所谓监督和消费者保障手段根本不适用该产品交易,卖方(或者原产品注册者)完全可以很简单的绕过这个保障手段(所谓15天售后)期限,然后再使用该产品的原始注册资料恶意找回账号,注:(该找回虚拟物品方式受该虚拟物品运行平台认可和保护,就是该虚拟产品申请人提供原始注册信息和充值消费记录对产品运行平台进行合理账号申诉的行为)导致买方失去该账号,造成经济损失,而客服客服的所谓15天售后根本无无法提供买家保障,那么卖家口头承诺的保证该账号不被找回,如果出现这类情况,卖家提供赔偿,这类聊天记录的截图,是否可以形成法律依据!如果发生了被恶意找回(这里不排除可能是原虚拟产品拥有者行为),那么卖家应该承担责任和赔付的法律依据有没有,而第三方交易平台,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有没有责任,尽管他履行了那所谓的15天售后什么的监督权,但是明显根本不适用于该类交易。 |